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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
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五日内审查,决定受理的,5日内将申诉状送交对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辩:被申请人收到申诉状之日起10内答辩。
管辖:在答辩其内对管辖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
反请求:当事人在答辩期内可以提出反请求,逾期提出或是与本次仲裁无关的劳动争议应另行提起仲裁。
审限:自受理仲裁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件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不得超过15日。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关于因工伤认为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名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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