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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广州看守所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并缓刑案例分析

2026-10-1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48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 7年4月10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后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一起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与母亲在深圳市南山去科苑花园xx区xx栋xx楼楼顶聊天,被害人方某认为影响到自己便上到天台与曹某母子理论,后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一起,打斗中曹某朝方某脸上打了两拳,致方某受伤。


经鉴定,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并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线形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曹某某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曹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1、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2、本案起因由于邻里纠纷,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案发后一直与被害人沟通,愿意赔偿,悔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


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曹某是否可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案例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已达到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在未受到任何强制措施时,经电话通知投案,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及其家属有赔偿受害人,故可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故意伤害后果发生于被告人、被害人互殴过程中,故对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已达到轻伤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招志南律师。案件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律延伸:

一、为什么进看守所要特别重视?

刑事拘留不等于判刑。但一旦人被关进看守所,意味着几件事同时发生:

1、已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意味着侦查机关掌握了初步证据,认为有重大犯罪嫌疑。

2、可能面临长期羁押。拘留只是第一步,后面还有逮捕、侦查、起诉、审判。

3、家属能做的事非常有限,但有窗口期。这个窗口期,业内俗称黄金37天。

二、什么是黄金37天?

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 = 30天(提请批捕)+ 7天(审查批捕)= 37天。

我有个当事人,家属在第二十五天来找我,说“听某某人说再等等看”。等到第三十七天,收到了逮捕通知书,下面再要取保候审就十分困难了。

这37天,我们称之为“黄金救援期”。在这个阶段争取取保候审,远比后续阶段要容易得多。

三、后续出路:不起诉、缓刑还是减刑?

如果错过了黄金救援期,是不是就没有希望了?当然不是。

就像登山,虽然错过了最便捷的路径,但还有其他路线可以到达山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还可以争取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可以争取缓刑判决。

即便这些都无法实现,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有效辩护争取较轻的刑期。毕竟,刑期越短,重获自由的日子就越近。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来制定最合适的辩护策略。但无论如何,及早寻求专业帮助,把握住每个关键时间点,都是至关重要的。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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