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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刑事会见律师;非法采矿罪亲人被抓拘留该怎样做如何辩护取保候审缓刑减刑

2026-10-1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2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非法采矿罪的辩护:

策略一:主观无故意。

非法采矿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

行为人若与有证矿山签订了承包协议,有理由相信己方开采合法,若因发包方证件瑕疵导致越界,很大可能会因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而无罪。

行为人已依法申请采矿许可,但行政机关拖延未批,或地方政策曾允诺“先上车后买票”,行为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进行开采,这种没有主观恶性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矿区边界地下难以精准界定,若行为人按图纸施工但因地质断层等客观原因导致越界,且未收到监管部门责令退回的通知,不应认定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策略二:客观行为之辩(主要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越界开采需经“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后“拒不退回”才受刑罚。若行政机关未下达责令退回通知,直接刑事打击,属于程序缺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另外,要将合法施工与非法采矿进行区分:修路、建房、农田水利等工程必然涉及土石方剥离,若目的仅为工程平整,而非为了销售矿产品牟利,即使剥离出的砂石被出售,也属于工程附属行为,不应按非法采矿定罪(部分地区有明确政策允许工程自用或规范处置)。

策略三:鉴定意见必须合法、准确(主要是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而金额往往依赖鉴定。鉴定意见是本罪最易攻破的环节:

1.价格鉴定基准: 必须以矿产品的“坑口价”(即原矿开采出坑的初始价格)计算,绝不能用加工后的精矿价格或市场零售价。若鉴定采用终端市场价,将虚高金额,应申请重新鉴定。

2.矿产品数量认定: 不能仅凭口供或简单的长宽高测算。若已销售,应以银行流水、过磅单、销售台账相互印证为准;若现场查扣,需审查过磅单是否规范、含水率是否扣除、是否混入了废石泥土。

3.鉴定资质审查: 审查价格认证中心或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人员是否签字,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策略四:审查证据与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1.监测报告的质证:环保、国土部门通过无人机或卫星图斑测量的面积报告,只能作为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现场测绘确认。

2.扣押程序违法: 查封、扣押矿产品未制作清单、未现场称重、无见证人签字的,相关物证及以此为依据的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行为人已被行政罚款的,罚款应折抵罚金;已被没收的矿产品价值,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

策略五:注意罪轻及免罚的情形。

1.退赃退赔与生态修复:非法采矿侵害的是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出资对破坏的矿山进行生态修复、复绿,是争取缓刑或减轻处罚的最有效途径。

2.从犯地位:在合伙或公司化运营的非法采矿中,受雇的司机、管理员、会计等,若未参与利润分成,仅领取固定工资,应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初犯、偶犯与认罪认罚: 对确因生计偶尔小规模开采、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的,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采矿罪的辩护,应从五个维度进行精准辩护。

策略一:主观无故意。

非法采矿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

行为人若与有证矿山签订了承包协议,有理由相信己方开采合法,若因发包方证件瑕疵导致越界,很大可能会因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而无罪。

行为人已依法申请采矿许可,但行政机关拖延未批,或地方政策曾允诺“先上车后买票”,行为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进行开采,这种没有主观恶性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矿区边界地下难以精准界定,若行为人按图纸施工但因地质断层等客观原因导致越界,且未收到监管部门责令退回的通知,不应认定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策略二:客观行为之辩(主要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越界开采需经“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后“拒不退回”才受刑罚。若行政机关未下达责令退回通知,直接刑事打击,属于程序缺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另外,要将合法施工与非法采矿进行区分:修路、建房、农田水利等工程必然涉及土石方剥离,若目的仅为工程平整,而非为了销售矿产品牟利,即使剥离出的砂石被出售,也属于工程附属行为,不应按非法采矿定罪(部分地区有明确政策允许工程自用或规范处置)。

策略三:鉴定意见必须合法、准确(主要是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而金额往往依赖鉴定。鉴定意见是本罪最易攻破的环节:

1.价格鉴定基准: 必须以矿产品的“坑口价”(即原矿开采出坑的初始价格)计算,绝不能用加工后的精矿价格或市场零售价。若鉴定采用终端市场价,将虚高金额,应申请重新鉴定。

2.矿产品数量认定: 不能仅凭口供或简单的长宽高测算。若已销售,应以银行流水、过磅单、销售台账相互印证为准;若现场查扣,需审查过磅单是否规范、含水率是否扣除、是否混入了废石泥土。

3.鉴定资质审查: 审查价格认证中心或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人员是否签字,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策略四:审查证据与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1.监测报告的质证:环保、国土部门通过无人机或卫星图斑测量的面积报告,只能作为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现场测绘确认。

2.扣押程序违法: 查封、扣押矿产品未制作清单、未现场称重、无见证人签字的,相关物证及以此为依据的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行为人已被行政罚款的,罚款应折抵罚金;已被没收的矿产品价值,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

策略五:注意罪轻及免罚的情形。

1.退赃退赔与生态修复:非法采矿侵害的是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出资对破坏的矿山进行生态修复、复绿,是争取缓刑或减轻处罚的最有效途径。

2.从犯地位:在合伙或公司化运营的非法采矿中,受雇的司机、管理员、会计等,若未参与利润分成,仅领取固定工资,应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初犯、偶犯与认罪认罚: 对确因生计偶尔小规模开采、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的,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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