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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欠款债务纠纷专业律师 仅有借条时法院认定借贷事实注意

2026-09-27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借贷纠纷债务纠纷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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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首要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又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难度非常大。实践中,在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各地法院所掌握的审查标准长期存在较大差异:有法院认为,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已经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证据,只要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也有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必须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全部证据,否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为完善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提出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要求后,又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标准作出规定。2020年12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2020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再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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