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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李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以450元/条的价格购买到一批黄金叶(天叶细支)卷烟,并组织屠某等人以700元左右/条的价格卖给多个烟酒店。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屠某等人抓获,并扣押部分尚未售出的卷烟。经查,李某、屠某等人均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经检验,所扣押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屠某等人构成诈骗罪。李某、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将伪劣卷烟当成真烟进行销售,隐瞒真相,使烟酒店经营者基于错误认识收购香烟并交付财物,最终遭受财产损失,且损失数额较大,故本案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屠某等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屠某等人所销售的卷烟经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且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故本案应认定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屠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屠某等人未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故本案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观点评析
(一)李某、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一,需要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存在或交付产品进行判断。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之所以要虚构事实进行交易,其主观目的在于牟取伪劣产品与真实产品之间的差价利润,客观上存在交易行为,除所交付产品本身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之外,本质上仍然是产品买卖。但就诈骗罪而言,其虚构事实的目的与销售伪劣产品区别较大,旨在直接骗取对方财物,约定的标的物往往只停留在口头层面,大多不存在交付义务的真实履行情况。
第二,需要在产品已经交付的前提下,对所交付产品是否具备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进行判断。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所交付产品最大的问题在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但一定针对的是交易双方事前所约定好的产品。诈骗罪虽并非一定不实际交付标的物,但诈骗罪中所谓的“交付行为”是为了更好地欺骗被害人,以此完成诈骗目的,也就是“交付行为”是手段,诈骗财物才是目的。
第三,需要对交付产品与约定产品之间的价值差距大小进行判断。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所销售产品的经济价值是低于约定产品的,但这个差距相对较小。而诈骗罪中,行为人即使存在交付标的物的情况,该标的物的经济价值与实际所约定的标的物价值相比,差距非常之大。
本案中,李某、屠某等人在客观上发生了交易行为,其谋取的是伪劣烟卷与真实烟卷的差价利润,而非通过虚构事实来直接骗取对方财物。其本质上仍然是产品买卖,卷烟确实存在,且是以450元/条的价格购买到的,只是交付的标的物质量较次或存在瑕疵,但所售卖的伪劣卷烟与真实产品之间的经济价值差距较小。因此,李某、屠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二)李某、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一旦实施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时,便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办理销售伪劣卷烟案件中,核心在于对卷烟的真伪进行检验鉴定,以认定销售的卷烟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
本案中,李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采购黄金叶(天叶细支)卷烟,属非正规渠道进货,且450元/条的采购价格明显低于真品黄金叶(天叶细支)卷烟的价格。其后,李某伙同屠某等人通过驾驶车辆至江苏、浙江等地的烟酒店销售该批卷烟,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可认定其主观明知该批卷烟系伪劣产品。同时,经检验,所扣押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此外,本案李某、屠某等人销售伪劣卷烟的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已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李某、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三)李某、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便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对于“经营行为”的认定最为关键。故对李某、屠某等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主要针对“经营行为”进行论证剖析。
第一,“经营行为”是非法经营罪的实行行为,应当进行实质判断。经营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经营行为的成立,要求出于营利目的,至于是否实际营利无影响。行为人虽然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长期性,面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而非特定对象。
第二,刑法第225条前三项所列举的经济性活动,均有合法业务相对应,非法经营罪本身规制的是需要特许的经营活动,意在保护相关领域的经济利益。除考虑是否有直接与之相对应的合法业务之外,有时还需要进一步考察上位的业务活动是否有相对应的合法业务。本案中,依据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涉及伪劣卷烟的情形中,虽然并不存在合法经营伪劣卷烟的业务,但伪劣卷烟的上位概念是卷烟,而卷烟仍属于专营专卖产品,故经营伪劣卷烟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
第三,销售伪劣卷烟且数额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若不加以刑事处罚,将引发更多人效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伪劣卷烟的上位概念是卷烟,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而李某、屠某等人均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无权售卖卷烟。然而,李某、屠某等人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另一方面其行为自2024年10月延续至2025年1月,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因此李某、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四)想象竞合择一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李某、屠某等人仅实施了一个买卖伪劣卷烟的行为,却同时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想象竞合下的处罚原则也分别予以规定。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225条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李某、屠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屠某等人定罪处罚。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屠某等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屠某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绝大多数家属不熟悉刑事办案流程,容易错过 37 天黄金辩护期,导致原本可以取保、不批捕的案件最终被逮捕、重判。广州刑事案件办案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案件核心争议均围绕罪名定性、主观明知、涉案金额、主从犯地位、社会危险性展开,与看守所所在区域无关。
建议委托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会见,不要拖
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之间的时间)往往是决定能否取保、能否不批捕的关键窗口。错过时间,里边的人慌乱外边的人焦急,所以越早请律师会见超给自己及亲人安慰。律师会见可以沟通信息,了解案情告知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等,比如到底做了什么,说了什么,笔录是怎么记的;有权核对笔录、对不实记录要求修改、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申请回避等;
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再少的钱也是浪费。
广州的看守所实行会见预约制,热门看守所预约排队可能要3-7天。家属一旦决定委托,就要让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会见材料预约,不要等“过两天再说”。
警惕法务公司、中介人员,非律师不能会见
这是目前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被骗的环节。
根据《律师法》,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才有权进入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以下人员均无权会见: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的业务员;所谓“司法掮客”“中间人”;公司内部法务(没有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
这些非律师人员往往打着“有关系”“能捞人”的旗号,收取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打点费”“关系费”,收了钱之后要么失联,要么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最后家属投诉无门。
常见误区:
“黄金37天不用急,等检察院批捕再说”
“反正有37天呢,先观望观望,等批捕了再找律师也不迟。”
这个说法忽略了刑事诉讼的节奏。所谓“黄金37天”,是指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这段时间,最长约37天。但批捕决定一旦作出,后续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会大幅增加。
为什么37天如此关键?因为这期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证据、提请批捕,检察院则需要审查“构罪与否、有无羁押必要”。如果律师能在这一阶段介入,向办案单位和检察机关提交不构成犯罪或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材料,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或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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