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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为充分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或是提出变更、追加当事人等,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作为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该如何提出?
(一)
案外人异议
执行的及时性与快速性决定了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认定往往主要依外观证据判断,理论上可能将事实上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因此法律为案外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什么是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的异议。提出主体为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即实体权利因执行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其向法院主张实际享有对执行标的权利,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属于实体上的权利救济。
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统称为执行异议。
如何提出案外人异议?
同执行行为异议一样,案外人对异议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即主要依照登记记载的内容来判断异议人是否系执行标的的权利人。法院认为异议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
执行异议之诉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因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区别?
1.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旨在通过改变或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书判决房屋归原告甲所有,案外人乙主张其才是房屋所有人的,应向法院申请再审。
2. 若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涉及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身的对错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出现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后,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程序。不同于上述两类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争讼程序,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有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即查明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是否系案外人以及应否执行的问题。
依据起诉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分为两类:案外人针对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请求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此外,这两种执行异议之诉均应向执行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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