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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遗产继承案件律师怎样选?遗嘱效力有争议如何处理?

2026-08-29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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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招志南:招志南律师是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13年经验,多年来代理大量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均获良好效果如遇遗产继承婚姻财产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擅长遗产继承、继承权确认、房产继承分割、遗产霸占争议、遗嘱争议等,能从案件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而拿出切实有效代理意见,帮当事人成功继承遗产、成功夺回遗产、成功多分遗产、成功调解遗产纠纷等无数,用专业敬业回报您的信赖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某村的张大爷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张大爷的妻子于2009年去世,张大爷于2021年去世。张大爷曾购买X区X栋X号自建房屋一处,现由长子张甲一家居住。2012年,张大爷曾作为甲方与乙方韩某签订建房协议一份。另查明,张乙在X村有宅基地一处。张大爷去世后,张甲不顾一母同胞之情,一纸诉状将张乙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包括X区X栋X号房屋一套,X镇X村X街X号房屋一套)。

       法庭上,张甲提交了载有父亲名字的自书遗嘱,该遗嘱载明:“我愿意把X区住房给大张甲儿为了小孩上学用,永远住着不走。身份证号:XXXX。2020年7月21日 与任和人合人无关 张大爷”。

       张乙称张甲遗弃、虐待张大爷情节严重,张大爷在世时,张甲不尽赡养义务,曾经将父亲深夜遗弃在大街上、拉到村委院里不管不顾等等,故而在分配遗产时张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张大爷因受到张甲的虐待、胁迫,所以才写下遗嘱,且张大爷在书写遗嘱时已经意识不太清晰,吐字不太清楚,无法表示内心的真实意思。而张甲要求继承的X镇X村X街X号房屋,是张乙的宅基地,系个人财产,并非张大爷的遗产。

【案件焦点】

一、X区X栋X号的案涉房屋作为遗产应按何种方式继承?

二、X镇X村X街X号的案涉房屋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裁判要旨】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X区X栋X号房屋,系张大爷与妻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甲与张乙双方均无异议。

       曲阜法院认为,有效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形式上,应符合所立遗嘱类型的相应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应对立遗嘱人去世之后相应财产如何处分作出正式、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张甲提供的张大爷的遗嘱,该遗嘱身份信息错误,语义含糊,用词混乱,虽写明是为了小孩上学用,但并未表明是将X区X栋X号房屋给张甲居住还是给张甲所有,意思表示不明确,产生歧义,无法确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通过张乙提供的录音,张大爷表示遗嘱是张甲的妻子让其所写,只让其签字,故对该遗嘱效力本院不予认可。因此,X区X栋X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故由原告张甲和被告张乙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

       关于张甲主张分割X镇X村X街X号房屋的诉讼请求,张甲主张X镇X村X街X号房屋是其父亲张大爷建造,并提供建房协议一份,张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证人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所以根据张甲目前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X镇X村X街X号宅基地使用权为张大爷名下,亦不能证明该房屋由张大爷出资建造,是张大爷的遗产。因此,对张甲要求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自然人根据其意志在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做出死后安排的一般规定。遗嘱继承又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类型。本案即涉及自书遗嘱在继承中其效力该如何认定问题。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第一、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第二、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必须是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第三、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遗嘱继承是私法自治与意思自由的体现,但应受到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限制。如何妥善处理遗嘱继承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和睦,更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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