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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类异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相关情形向法院提出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
(一)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范围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该类执行措施。
2.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范围
1.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
2.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院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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