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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提起诉讼。技术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的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后,可以提起诉讼。
2、原告应当提交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证据
(1)原告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技术秘密的具体形式和数量等);
(2)新颖性的证据,如技术成果的查新报告等;
(3)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性的证据,如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等;
(4)原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
(5)原告商业秘密合法来源证据等;
3、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证据
(1)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的证据,被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
(2)被告正在使用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证据(如被告的产品实物及技术资料等);
(3)被告进行公知技术及使用的技术有合法来源抗辩的,由被告举证。
4、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若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则应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包括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
(二)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名称的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即为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的因素包括:
1、销售时间;
2、销售区域;
3、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4、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5、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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