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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广州市天河区某房产归林某所有,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王某因个人债务纠纷,该房产被法院查封。林某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王某辩称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产未过户,所有权尚未转移。一审法院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房产归林某所有并停止执行;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林某对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见解】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另一方因债务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该如何维权?
戴允丝律师讲解: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是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即使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该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比如本案中,林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林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且对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王某的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属于其个人债务,因此林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优先于王某的普通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在债务产生之后,且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法院可能会认定协议无效,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确保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裁判意见】
第一,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案涉离婚协议系林某与王某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主张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签订,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归林某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林某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且对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因此林某对案涉房产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
再次,王某的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属于其个人债务,与林某无关。林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而王某的普通债权人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两者相比,林某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故,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林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对于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房产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林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林某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林某依据该协议享有要求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债权请求权。在王某未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林某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产归林某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合理有据,应予维持。
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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