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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同时第九百八十六条、九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八十八条分别就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第三人返还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当得利的特征也即三个要件事实: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审判实践中,要证明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举证证明上述三个事实成就方可完成完整的举证责任,否则缺一不可。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但事实上,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中并没有就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审判实践,我们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区别。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主动把钱给出去)
如:转错账、多付款、合同无效/被撤销、重复付款、以借款名义转账但无借条等。
法院统一裁判规则:由原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不适用举证倒置。
理由:
原告是主动让财产发生变动的一方,最清楚给付原因。转错账:立即截图表、录屏、打银行流水、证明 “无往来”。
原告应证明:双方无合同、无债务、给付目的不达、目的自始不存在或已消灭。合同无效 / 撤销:先固定合同无效 / 解除的证据,再起诉返还。
被冒领、被占用:重点证明 “被告获利”,即可触发举证转移。
原告举证不能,直接败诉。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被告主动得利/被动得利)
如:被告擅自占用房屋获利、银行错误入账、第三人错误付款、拆迁款被他人冒领等。
法院统一裁判规则:
原告先证明:被告获利、自己受损、有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证明获利有合法依据(合同、债权、授权、政策依据等)。
被告无法证明,推定不当得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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