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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行政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庭上注意什么
一、明确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充分行使辩论权,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二、遵守庭审程序与纪律
庭审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需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指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
证据需经庭审质证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注意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被告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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