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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判断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问题。
对于存在书面合同的案件,借款合同或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合意的直接证据。然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往往并不规范。比如,姓名书写错误,实为同音字、近形字;用俗称、别称或微信名等称谓;款项小写数字与汉字大写金额不符等。对此,法官应运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综合款项交付证据、当事人陈述、借款双方关系、证人证言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进行瑕疵的补足与判定。
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案件,作为起诉还款的原告,首先应提供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则很难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对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结合《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同时应充分审查比对证据效力,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把握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延伸:
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基本主体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首先,对于主体的认定应秉承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借款人抗辩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款项流转至借款人后再次流出,实际用资方的存在并不影响第一手借贷合同中双方的出借地位,故一般应认定借款人为合同的相对方。
其次,对于特殊主体的认定应谨慎判定。如,识别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行为认定的核心三要素是:行为经常性、对象不特定性、目的营利性。法官可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场景应用,检索审查关联案件,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出借次数,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资金来源、出借双方关系、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其出借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系职业放贷人,出借行为是否因构成职业放贷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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