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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经济纠纷专业律师;为逃债将房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法院会怎么判?

2026-06-1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8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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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将房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法院认定赠与无效

9月6日讯俗话说,借钱归还,再借不难。但是在现实中,有些人借钱时花言巧语,满口承诺用自己的房产作为还款保证,还钱时却百般抵赖,变着法子逃避,甚至把承诺的房产转移给他人,故意逃避债务。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桑梓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样起借钱不还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撤销被告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的行为。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宋某因家庭生活所需,多次向原告孙某借款,为保障借款顺利到账,被告将自己的房产证向原告出示,并承诺即使无金钱偿还,还有名下房产可供执行。原告孙某基于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分批借款给被告宋某累计13.5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确实无金钱偿还借款。2022年4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电话沟通被告还款事宜,才得知被告在与原告多次借款期间,已经其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宋某多次向孙某借款共计13.5万元,宋某系孙某的债务人。宋某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3月至6月,宋某赠与第三人房产的时间是2020年4月27日。宋某在借款期间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第三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2020年4月27日被告宋某将房屋赠与给第三人并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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