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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股权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其中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出资。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
案情回顾
马鞍山郑蒲港新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是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股25%,并于2016年10月8日、2017年3月1日完成了出资。
2020年7月7日,马鞍山郑蒲港新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将其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持的25%股份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马鞍山某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马鞍山郑蒲港新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5%的股份,以2000万元转让给马鞍山某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时查明,《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吕某辉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股东吴某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现吴某已出资300万元。
马鞍山某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某辉向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人民币600万元,支付逾期出资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吴某向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人民币100万元,支付逾期出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吴某自认二被告至今尚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为700万元,现原告根据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额,要求被告吕某辉缴纳未缴出资款600万元、吴某缴纳未缴出资款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出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6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马鞍山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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