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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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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罪与非罪中的辩护要点
(一)行为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
开设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为社会公众所知悉,通过制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等方式对赌博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使赌场得以持续一定时间,即开设赌场在客观上需要同时具备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这四大特性。
(1)控制性是指行为人控制其所开设的赌场。一般来说,行为人需要对赌博的场所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够制定赌场的赌博方式、收费方式等规则,能够控制参赌人员的人数及参与。
(2)组织性是指开设的赌场应当具备一定规模。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分工,行为人分别行使提供启动资金、管理赌博场所、记录结算赌资、组织客源等职责。
(3)持续性是指开设赌场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能够持续一定时间,具有较为固定的经营时间。
(4)公开性是指该赌场应当为部分社会公众所知悉,参赌人员不是特定的,不局限于与行为人存在亲友同事关系的范围内。
(二)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1.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仅参与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第1款对赌博罪的罪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第2款对开设赌场罪虽然并未明确要“以营利为目的”,但秉承同一语境下的省略表达习惯,“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
2.未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的经营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期望获得高于一般成本的金钱收益,反映在开设赌场案件中则表现为所收取的场所或服务费用超过正常标准范围。
(三)行为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开设赌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但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均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此,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构成该类案件的共同犯罪,这也是此类案件实现罪轻甚至无罪的重要辩护要点之一。
1.不参与利润分成、非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普通受雇佣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赌场内从事打扫清洁、做饭等后勤工作类的服务人员,虽其明知获取的工资是赌场的非法渔利,且其行为保障了赌博活动顺利开展,但其行为与赌博行为本质不同,也不产生必然的因果关系,实际帮助作用较小,应根据《刑法》第13条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小,不宜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形。
首要条件是受雇者明知他从事的是“赌场服务员”的工作,否则受雇者即使为赌博活动提供了服务,但因主观上不知情,也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其次,根据被雇佣者在赌场经营中起到的作用,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1)对从事做饭、倒水、打扫清洁一类与赌博性质无关联的受雇人员,可以不予处罚;
(2)对于长期从事望风、坐庄或承兑筹码等与开展赌博活动不可或缺的工种类的受雇佣人员且实际参与赌场分红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未参与分红或偶然参与的受雇佣人员仅进行治安处罚;
(3)对参与赌场日常管理、运营且获得赌场分红、高额薪资的管理型受雇佣人员,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
2.自行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放贷,未与开设赌场者有过意思联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发放贷款(包含一般借贷与高利贷)的情形如下:(1)赌场开设者自身或者所雇佣人员向参赌人员放贷;(2)行为人与赌场开设者共谋或征得后者同意而向参赌人员放贷;(3)行为人与聚众赌博者共谋或者征得后者同意而向参赌人员放贷;(4)行为人既没有与赌场开设者有过意思联络,也没有与聚众赌博者有过意思联络,而是自行向普通参赌人员发放贷款。
对于上述第4种情形,虽然行为人的放贷行为间接起到了扩大赌场规模、维系赌博场所存续时间的作用,但是鉴于其并未与赌场开设者有过意思联络,也没有与聚众赌博者有过意思联络,而是自行向普通参赌人员进行放贷,且由于普通参赌人员(非以赌博为业人员)本身并不构成赌博罪,因此该行为人依法既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也不构成赌博罪。
3.虽然客观上有投资或者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等行为,但主观上无帮助开设赌场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0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行为人需要主观上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运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或者帮助行为人明知是赌博网站或赌博场所,则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刑案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庭审三个阶段,过程中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检察院的卷宗,了解真实案件情况,因此律师越早介入越好,侦查阶段的黄金营救期是最长37天,这个期限过后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若律师尽早介入,在检察院批捕前进行相关辩护工作,如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则有可能在第一阶段就成功“营救”犯罪嫌疑人。
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家人被抓了,家属想见面问一些情况,该如何办理?
刑事案件中家人拘留在看守所,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
所以,与其全家人跟着着急,不如尽早找专业负责的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代替家人会见当事人。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主要目的是详细了解当事人涉及的相关案情,包括公安都问了哪些问题,笔录是如何记录的,评估是否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可以提交给公安,或者建议公安进行调查,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辅导,询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靠谱负责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在少的钱也是浪费。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