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股权股东纠纷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专业股权纠纷律师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如遇股权纠纷公司股东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股权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管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公司欠张某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等共计6万余元。因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多方查询,发现该公司发起股东彭某在2001年实缴出资30万元,但随后在很短时间内又将该款项转出至自己父亲的账户。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管材公司与款项接收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也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说明。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彭某作为公司股东实缴出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加彭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美丽表示,抽逃出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既享有权利也需尽到义务,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彭某是控股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义务证明转出出资额的用途,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与款项接收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官提醒,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实质担保,公司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