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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只有一套房的判决原则
法院判决需结合房产性质(婚前/婚后财产)、出资情况、登记信息及实际需求,核心原则如下:
1. 婚前个人财产
全款购买且登记一方名下: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如婚前男方全款购房并登记自己名字)。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首付方,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计算公式:补偿额 = 共同还贷本息 × 50% + 增值部分 × 共同还贷比例 × 50%)。
2. 婚后共同财产
双方均主张所有权:
同意竞价的,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另一方;
未竞价的,优先判给带子女方、无过错方或生活困难方(如一方无其他住房)。
一方主张,另一方放弃:得房方补偿另一方房屋价值的50%(扣除未还贷款)。
双方均放弃:拍卖房产后分割价款。
3. 特殊情形
婚前共同出资但登记一方名下: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视为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赠与房产:婚前赠与登记一方名下的属个人财产,婚后赠与未明确归属的视为共同财产。
相关案例介绍:
2018年,张某(男)婚前贷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前与李某(女)签订协议,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贷款还清后加女方名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5年,2023年离婚时房产市值800万元,剩余贷款200万元。
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按协议分割房产(800万-200万=600万,应分得300万);张某认为协议未公证,且房产登记未变更,应属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房产按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张某婚前首付贡献,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需补偿李某220万元(含共同还贷本息100万+增值部分340万 × 50%)。
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前财产归属,协议优先于法定;
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处理(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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