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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婚姻财产专业律师;离婚房产纠纷怎样处理高胜诉率?

2026-04-08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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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判决核心逻辑与证据要点

一、产权归属与贷款承担的核心规则

婚前按揭房(登记方优先取得)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婚前首付+登记方名下,法院通常判归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为个人债务。

补偿规则:无论房价涨跌,需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本金的一半(不计算增值,因已贬值),如共同还贷100万,补偿50万(广州天河法院2024年判决标准)。

婚后购房(共同财产强制分割)

 

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法院可强制拍卖/变卖房屋,所得款项先清偿剩余房贷,剩余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不足还贷,差额由双方共同承担,《民法典》第1087条)。

特殊情形:若房屋贬值至资不抵债(售价<剩余贷款),双方需按共同债务比例分摊差额(通常各50%,除非有婚内财产协议)。

二、关键证据与抗辩策略

产权归属证据:购房合同(婚前/婚后签订)、首付款转账记录、房产证登记信息;

还贷证明:银行流水(需标注婚前/婚后还贷时段)、公积金还款记录;

房价证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值报告(核心参考,不采纳单方报价);

抗辩要点:若一方能证明购房决策由对方主导(如对方隐瞒房价风险),可主张对方承担更多贬值损失(需举证聊天记录、邮件等)。

 

广州真实案例:张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4年海珠区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

房产情况:婚后共同购买,总价500万,首付200万(各出100万),贷款300万,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价下跌至380万,剩余贷款280万,双方均拒绝取得房屋或还贷。

争议焦点:

房屋拍卖后不足清偿贷款的差额(380万-280万=100万剩余,无需补差额,但共同还贷部分需分割);

李某主张张某是购房主导方(曾隐瞒房屋周边规划缺陷),要求张某多承担贬值损失。

判决结果

强制拍卖房屋:法院委托拍卖,最终成交价370万(低于评估价10万);

债务清偿:优先偿还银行贷款280万,剩余9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规则:

共同首付200万(各100万)+ 婚后共同还贷50万(各25万),总投入250万;

按出资比例分割剩余90万:张某分得45万,李某分得45万(因无法证明购房决策过错,不支持额外补偿);

执行保障:双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拍卖手续,拒不配合的,法院可强制执行并罚款。

核心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双方均放弃所有权时,法院有权强制处分。房屋贬值风险属于市场正常波动,非一方过错导致的,由双方平均承担剩余价值分割后的结果。”

 

 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优先协商变卖:判决前可自行协商低价出售(需保留买方报价记录),避免法院拍卖的折价损失(通常比市场价低10%-20%);

证据固定:若主张对方过错(如隐瞒债务、虚假承诺购房收益),需提供聊天记录、录音、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贷款责任:未还清贷款前,即使房屋被拍卖,银行仍可追究双方连带责任(需在判决中明确各自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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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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