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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诈骗罪专业刑事律师;亲人诈骗拘留在看守所如何辩护无罪释放取保候审高胜率?

2026-04-07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诈骗罪的成立,以其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必要条件,如果缺失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则诈骗罪不能成立。具体而言: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该项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辩点,应优先考虑并审查,若能发现主体和客体的有效辩点,往往能更为有效地实现无罪辩护结果。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诈骗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追究上述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两个要点: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司法实务中,不能将犯罪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

故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罪故意,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是目的犯,该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是主观内容,但并不代表只有凭借行为人的口供才能认定。行为人在实施取得财产的行为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言辞证据材料和实物证据材料来进行认定。

对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定,从证据角度来看,一般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司法实践中常常结合其客观行为、经济实力、逻辑常识、生活常理等综合评判。而从辩护的角度来说,也可以立足客观要素来逐一说理。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是否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让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夸大或者是不诚信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信赖基础并不是该行为,则该行为不能评价为诈骗。即使构成民事欺诈,也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进行追责和救济。

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因此,在辩护过程中要重点分析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原因,如果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是基于其他原因予以处分,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行为人是否剥夺被害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即使存在诈骗行为,如果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未达到入罪标准的,也不构成诈骗罪。

通常,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都达到了入罪标准。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有因果关系的受损数额有多少,都是在辩护中值得考究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也应以不具有因果关系而认定无罪。

(三)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应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若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则必然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在该问题上,则存在两个异曲同工的有效辩点:一是行为人未实施客观的欺骗行为;二是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该情况下,行为人必然存在一定形式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受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既可能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真实合法的行为造成的,也就意味着现有证据并没有排除行为人的行为真实合法的可能性,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则可以争取无罪的辩护效果。


注意:有些家属会自行联系公安讯问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注意听说辞,比如:“大概30天就放出来了,等着就行”。这种情况还是谨慎为好,30天公安机关会移交检察院,这时候出不出来并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的了。一旦被检察院批捕,想要取保候审的难度就会变大!你想想,批捕的是检察院,后续又是检察院给你办取保,这不是儿戏吗?自己打自己脸?因此最好是在检察院下决定之前就谈好,一次达成共识是最佳的。


法律延伸:

刑事会见是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要做的第一件事。会见远非简单的“传话”或“安抚”。它的核心价值在于三个不可替代的层面:

1、信息的唯一来源通道: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家属与当事人之间唯一合法的信息桥梁。会见质量直接决定了律师能否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的第一手资料。

2、辩护策略的起点:所有有效的无罪、罪轻辩护,都始于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一次深入的会见,可能发现证据链上的关键矛盾、当事人主观认知的边界,或是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重大辩点。

3、心理与程序的稳定器: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能有效指导当事人合法应对讯问,避免因恐慌做出不利陈述,同时也能让焦虑的家属获得清晰的行动路线图。

专业负责的刑事律师会见工作远不止这些工作,以上只是说了重要的几点内容。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再少的钱也是浪费。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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