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诈骗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未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而犯罪是一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点之一。由此可知,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构成行为,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将陷入主观归罪。
2.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受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方才追究行为人诈骗的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案。因此,即使行为人真的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其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仅以治安案件处罚。
3. 受害人处分财物与行为人的欺骗性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对人也处分了财物,但如果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而是“自愿”交付财物的,即使相对人最终也产生了财产受损,但其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进行评价。
(二)主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2. 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民事欺诈是指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诈骗罪则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重要区别,应注意:
(1)行为人未正常履约≠ 诈骗罪;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4)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切勿自作主张,盲目退赃
典型表现:一听是经济类犯罪,出于愧疚或想“花钱消灾”,未经律师指导就急忙联系办案机关或被害人,要求退赃退赔。
巨大风险:
1. 可能被认定为“认罪”: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盲目退赃可能被办案机关解读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成为不利于亲人的定罪证据,导致后续辩护极为被动。
2. 失去重要筹码: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必须在最恰当的时机(如检察院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谈判筹码提出,才能实现量刑利益最大化。
正确做法:退赃举动可以有,但是必须在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制定好策略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建议聘请律师会见
在拘留期间,家属通常无法直接探视被拘留人。此时,律师成为家属与被拘留人沟通的关键。家属应迅速委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进行会见。
在选择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时候、如果想对案件有帮助的,建议要谨慎选择合适的律师。
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再少的钱也是浪费。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实务中有一个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被刑事拘留37天内申请取保候审,通常认为是一个 时机,也是人们常说的“取保候审黄金期”。但是核心点有技巧,如何收集、汇总、分析案情,如何通过会见嫌疑人发现到有利证据线索、情节,如何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方向对了质量才会好,这是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具备的素质。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