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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抵押房屋买卖有效吗?

2026-02-04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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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3种情形分清楚

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房屋买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若卖方已提前取得抵押权人(如银行)书面同意,或按约定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此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购房者可正常办理过户,但需注意“抵押权不受影响”—— 若卖方未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仍有权就房屋优先受偿,因此建议购房者要求卖方在过户前解除抵押。

实务案例:2025年,李某购买某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商品房,开发商已提前清偿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后开发商因其他债务涉诉,法院查封该房屋时,李某以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抵押已解除” 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支持李某的异议请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告知购房者抵押事实

若卖方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如实告知购房者房屋抵押情况,购房者仍自愿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存在“无法办理过户” 的风险 —— 若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房屋无法完成产权转移,购房者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风险提示:此类情形下,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于X日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解除抵押,逾期未解除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总价20%的损失”。

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且隐瞒抵押事实

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事实,导致购房者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房屋差价损失(若房屋升值)。

实务标准:2025年法院通常认为,卖方隐瞒抵押事实构成欺诈,赔偿范围应包括 “已付房款利息(按LPR计算)、购房过程中支出的税费、中介费、房屋升值产生的差价”,具体金额需结合房屋市场价值变动情况举证。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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