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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广州继承房产后,可以起诉分割房屋吗?
律师解答:继承房屋后,可以就房屋分割进行起诉。具体可以参考下面两个继承后,起诉分割的案例。
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1:法院认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号民事判决书可知,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房现由吴原告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张原告及吴被告各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张原告、吴原告及吴被告作为上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依法对该房屋按照其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吴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与吴被告就涉案房屋存在不得分割以维持共有关系的约定,故张原告、吴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考虑到如果实物分割势必会减损房屋价值,故涉案房屋不存在实物分割的基础,同时张原告、吴原告及吴被告亦无能力购买对方所占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故张原告、吴原告现主张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按产权份额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法院认为,据产权证记载,涉案房屋由袁姐占有1/4份额,袁弟占有3/4份额。《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诉讼中,袁姐和袁弟均确认涉案房屋现由袁弟居住使用,即袁姐作为按份共有权人之一,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中其占有的份额。袁姐、袁弟虽为姐弟关系,但袁姐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且双方因涉案房屋的继承已产生诉讼纠纷,客观上袁姐、袁弟缺乏共同居住使用的可能,故袁姐作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的涉案房屋请求分割。袁弟抗辩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约定不能随意出售,但双方母亲周母作出《关于我身后财产分配的几点说明(遗嘱)》(内容为:除拆迁外,该房产不得随意出售)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涉案房屋已作为遗产由袁姐、袁弟继承并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故袁弟的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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