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合同诈骗应该怎样辩护
合同诈骗案辩护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事实认定:审查指控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若证据存疑或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如关键交易环节证据缺失,难以证明诈骗故意。主体方面: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不构成合同诈骗。比如为履行合同采购材料、组织生产等。法律适用:考量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若行为性质符合其他罪名或属民事纠纷,可作此方面辩护。如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约纠纷,应按民事程序处理。量刑情节:若构成犯罪,可从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退赔等方面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在家人被拘留的前37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黄金37天,家属应该积极行动起来。这段时间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也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时期。
首先,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法律规定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提出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家属不了解案情,贸然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会被驳回。因此,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委托律师会见后,再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增加说服办案机关的机会。
此外,如果案件有被害人,家属应尽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轻微刑事案件中,取得谅解书可能会让公安机关直接给予取保候审。如果受害人要价过高,超出法律规定之外,家属应与办案人员沟通清楚,通过合法途径退赔。
如果30天内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家属应全力争取检察院不予批捕。律师需在多次会见的基础上提交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
这个阶段律师的工作至关重要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