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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被刑拘一定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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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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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合同诈骗罪专题
曾某合同诈骗无罪抗诉案剖析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利用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案件也日趋增加。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犯罪形式往往隐藏在普通民事行为之下,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导致在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上争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相关问题加强研究,全面把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区分罪与非罪,减少司法办案中的争议,切实避免冤假错案。笔者以曾某合同诈骗案为例试作分析。
一、案情简介
曾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湖南省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巴东县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巴东县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下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巴东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第一,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收受他人货物后,采用逃跑、关手机等方式逃避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原审法院从受案到结案,时间长达5个月零17天,超出审理期限,程序违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其妻张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红星蔬菜批发市场从事蔬菜批发。2013年10月,曾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巴东县清太坪镇樱桃水村村委会主任向某甲,双方商议在巴东县清太坪镇樱桃水村等地发展种植辣椒。为此,2013年10月27日,曾某向向某甲提供辣椒种子400包,价值30200元。2013年11月18日,曾某与向某甲就发展种植辣椒正式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发展种植红椒及收购特签订如下条例:一、甲方(曾某)向乙方(向某甲)提供红椒种子,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二、乙方在保证红椒质量的前提下,甲方以保护价(0.7元/斤)收购,并保证收完为止,其质量要求如下:1.商品椒,果型4×12厘米以上,无畸形果、病果、烂果、裂果。2.次品椒在无病果、烂果、裂果的前提下价格面议。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卖给其他单位及个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追究法律责任。”后双方又口头协议,曾某按收购的斤数每斤支付向某甲0.2元费用,作为向某甲发展种植辣椒的酬劳及收购时小工工资、车辆转运等开支。
随后,向某甲在巴东县清太坪镇樱桃水村、金子龙村、中磨坪村、高家村、谭辗庄村发展农户种植辣椒,将从曾某处收到的辣椒种子发放给农户。自2014年农历正月起,农户开始种植辣椒,由曾某请人对种植户进行技术指导。其间,曾某还向向某甲提供了价值9000元的防病害农药,向某甲发放给了农户。2014年8月辣椒成熟后,曾某负责提供包装箱和联系运输车辆,向某甲雇请个人、车辆从农户家中收购成熟的辣椒并帮忙包装上车,后曾某将收购的17车辣椒(未称重)运往湖南省长沙市红星蔬菜批发市场门市进行批发。收购时,农户出售的辣椒,由向某甲及其雇请的工人给农户开具票据,记明辣椒的斤数、单价、价款,后再由向某甲给农户结算。收购期间,曾某分四次共向向某甲支付现金10万元,除去其从向某甲手中以其他名义支取的4000元,实际支付辣椒收购款9.6万元。
2014年9月25日,曾某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质量、价格发生争议,不辞而别返回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盘古村9组自己家中。曾某及其妻张某先后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其居住地、经营场所均无变化。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合同,曾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曾某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向某甲就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曾某虽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向某甲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另外,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除去其提供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商达成一致进行结算。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万元,实际诈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实,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种植、收购辣椒产业,抛开种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的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认定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显然有违常理。
综上,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其无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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