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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刑事案件会见律师;妨害公务罪家人被抓了怎么办?如何保释辩护缓刑减刑高胜率?

2025-12-24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8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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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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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间作为家属该怎么办

1、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不要盲目的相信关系,谨防上当被骗。

亲人被刑事拘留后是请律师还是托熟人关系?现实中很多家属病急乱投医,谁能承诺把人“捞”出来,就会不惜一切代价,殊不知多少骗子就盯着这样的家属,最后被骗钱骗物不说,还耽误了取保的最佳时机,悔之晚矣。在遇到亲人被刑拘的情况,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亲人了解案情,提供专业法律帮助,才能最大程度争取到最好结果。


2、另外,即便是不想找律师,也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这些往往只是骗子的伎俩,不仅无法帮助解决问题,还可能让你陷入更大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多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警察、税务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不少人认为,只要涉嫌妨害公务罪就必然面临实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司法政策,若行为人符合法定缓刑条件,且案件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阶段完全有机会争取缓刑。这一过程需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倾向,精准梳理可适用缓刑的核心条件,为行为人争取更有利的刑罚结果,同时平衡社会秩序维护与行为人权益保障的需求。

首先,需明确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这是争取缓刑的基础前提。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意味着,适用缓刑需满足“刑期条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质条件”(四要件)及“排除条件”(非累犯、非首要分子),三者缺一不可。

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基础来看,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天然符合缓刑所需的“刑期条件”(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只要行为人不存在“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排除情形,且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实质条件,就具备争取缓刑的法律空间。实践中,多数妨害公务案件的行为人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未致执法人员轻伤以上、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量刑起点通常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进一步为缓刑适用提供了可能。

接下来,需结合妨害公务罪的案件特点,分析实务中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这是争取缓刑的核心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妨害公务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通常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是未使用暴力手段,仅以轻微威胁或消极抵抗方式阻碍执行职务。例如,行为人在交警查处违章停车时,虽有口头争执(如“别管我,这事儿跟你没关系”),但未动手推搡、辱骂执法人员,也未抢夺执法设备(如执法记录仪、罚单),最终未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完成。此类情形下,法院通常会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在(2022)苏01刑初345号案件中,行为人王某因不满城管拆除违规搭建的临时棚屋,与执法人员发生口角,但未实施暴力行为,仅站在棚屋前不肯离开,后被民警带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未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或执法活动中断,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为后续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二是因情绪激动、认知误解等临时起意实施妨害行为,而非预谋犯罪。妨害公务罪多为“激情犯罪”,行为人常因对执法行为存在误解(如认为执法人员程序不合法)、突发情绪失控(如家人突发疾病时面对执法压力)而实施妨害行为,与有预谋、有组织的妨害公务行为(如事先纠集他人阻碍执法)相比,主观恶性更小。例如,行为人李某在母亲突发心脏病送医途中,因车辆违章被交警拦截,情急之下与交警发生推搡,后主动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法院查明,李某的妨害行为系因担心母亲病情引发的情绪失控,无事先预谋,且事后能认识到错误,最终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

三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未致执法人员人身伤害、未损毁执法设备、未影响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威胁方法”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但“暴力”的程度需达到“足以阻碍公务执行”的标准,若仅造成执法人员轻微表皮划伤(如推搡时指甲划伤手臂),或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通常会被认定为后果较轻。此外,若执法活动最终未因行为人的妨害而中断(如交警仍完成了违章处罚、城管仍拆除了违规建筑),也会成为“情节较轻”的考量因素。在(2021)浙02刑初567号案件中,行为人张某在税务人员上门核查税务情况时,将税务人员的核查表格扔在地上,并用身体挡住房门不让进入,但未对税务人员实施殴打,后经他人劝说后配合核查。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未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也未影响税务核查工作的最终完成,危害后果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除“犯罪情节较轻”外,“有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另一重要实质条件,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悔罪表现通常通过以下具体行为体现,需行为人积极落实:

一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即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妨害公务案件中,若行为人在实施妨害行为后,未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如承认推搡执法人员、阻碍执法的事实),即可认定为自首,这是重要的从轻情节。例如,行为人赵某在阻碍民警执法后,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悔过材料,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结合其他情节,最终适用缓刑。

二是积极赔偿执法人员损失并取得谅解。若行为人的妨害行为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如轻微伤)或执法设备损坏(如摔坏执法记录仪),行为人应及时赔偿医疗费用、设备维修费,并向执法人员真诚道歉,争取出具《谅解书》。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的谅解虽非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但能直观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对法院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在(2023)京01刑初890号案件中,行为人孙某因醉酒后殴打正在处理纠纷的民警,致民警面部轻微伤,孙某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5000元,并多次向民警道歉,最终取得民警的书面谅解,法院结合孙某的悔罪表现,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妨害公务案件中,若行为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达成一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通常会采纳该量刑建议,大幅提高缓刑适用概率。实践中,多数妨害公务案件的行为人若认罪认罚,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检察机关会直接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此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两个条件,需结合行为人的个人背景、社会评价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可通过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一方面,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表现证明等材料,证明自身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偶犯,再犯罪风险较低。例如,行为人可提交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说明其平时遵守社区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活动,无不良行为记录;若为在职人员,还可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证明》,证明其工作认真负责,无违纪行为。

另一方面,可提交社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的材料。缓刑的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若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同意接受社区矫正意见书》,明确表示愿意协助监管,法院会认为“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从而更倾向于适用缓刑。例如,行为人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联系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了个人情况说明及社区矫正申请,社区经核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的意见,法院结合该材料,最终判处缓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情形可能成为妨害公务案件中缓刑适用的“阻碍因素”,行为人需避免或积极化解:

一是暴力程度严重,如持械(如棍棒、刀具)殴打执法人员,或致执法人员轻伤以上伤害。此类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通常不适用缓刑。例如,行为人周某在阻碍民警执法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民警手臂(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其暴力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适用缓刑。

二是针对特定执法人员实施报复性妨害行为,或多次妨害公务。例如,行为人因之前被某交警处罚,特意在该交警执法时实施阻碍行为,或一年内多次因阻碍不同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被处罚,法院会认定其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罪危险,不适用缓刑。

三是在重大公共事件期间(如疫情防控、重大赛事安保)妨害公务。此类时期的执法活动关系公共利益,妨害行为的社会影响更恶劣,法院量刑时会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概率较低。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阻碍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并推搡工作人员,法院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性,未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妨害公务案件时,会综合考量上述全部因素,形成最终量刑判断。以(2022)粤03刑初789号案件为例,行为人陈某因不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其无证经营的小吃摊,与执法人员发生推搡,致一名执法人员手部轻微擦伤,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执法人员医疗费并取得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所在社区同意接受社区矫正。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多项从轻情节,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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