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打官司该怎么做?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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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几个程序问题
1.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的请求还需完整,即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明确其主张惩罚性赔偿所构成的恶意及情节严重要件及其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同时,原告还需明确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基数、适用倍数及其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如果需要在一审过程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诉请,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同理,若在已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及适用倍数的,亦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3.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方,特别是对恶意与情节严重的要件事实以及赔偿基数的计算和适用倍数的确定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当然可以为阻却惩罚性赔偿的成立提交相反证据。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还会转移至被告方。例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这里,若前提条件已达成,则被告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成为其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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