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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行政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针对行政案件做出罚款决定的处理方式,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罚款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该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对罚款决定的异议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同样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若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特殊情况下的罚款收缴
当场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对于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边远地区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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