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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做出罚款决定怎么处理?广州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

2025-12-08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9人看过举报

遇到行政案件怎么办?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是广州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经验丰富13年执业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口碑好,专业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尽心尽力办好案件为宗旨!如遇到行政案件法律问题,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我们坚持以“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行政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针对行政案件做出罚款决定的处理方式,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罚款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该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对罚款决定的异议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同样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若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特殊情况下的罚款收缴

当场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对于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边远地区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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