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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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人被刑事拘留建议联系律师,尽可能保障权益
尽管很多家属第一反应是尽量“托人情、找关系”,但实际上,寻找专业的法律帮助更为可靠。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这样一来,不仅能为家人提供法律支持,还能在律师的帮助下,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律师可以合法地会见被拘留人员,并提供法律指导,同时了解案件的进展。
注意: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看守所一般不允许家属直接探视,因此只有律师可以探望。若家属希望了解更多情况,应通过律师进行沟通,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并传递必要信息。而行政拘留则通常可以让家属进行探视,家属可视情况而定。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却往往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第一,就该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而言,有观点认为,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也有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对此,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由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人明知他人可能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却放纵该行为并为其提供重要帮助的情况。这些犯罪者在意志因素上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内涵的认定也存在争议。由于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40条,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那么,刑法为何如此规定?这是认定该罪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笔者认为,刑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和类罪名相区别。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品如不是为了交换而产生就不能成为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显然是为了交换,如此才有可能对犯罪客体或法益构成侵害。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是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是对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本罪中,商品与产品的内涵应该一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考虑到应对现实情况的需要,可以将一些特殊商品,如电力、煤气、计算机软件等特殊商品纳入犯罪对象范围。因为这些商品本身符合“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征,虽是无体物,但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有体物并无实质区别,对其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形成法律漏洞。至于建设工程,有学者认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因为产品质量法中明确排除了建设工程属于产品,而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的行为不能依据刑法140条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而且,只制裁生产者,对于销售者不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立法漏洞。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不合格建设工程的行为,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销售不合格建设工程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在刑法中寻找其他相对应的罪名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刑法规定了销售金额是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的重要认定依据。但笔者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多数发生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而且,大部分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不做账或者做假账,因为缺乏会计记录,即使发现其销售的某批产品中有制假售假现象,但对其销售的产品无法查证;即使有明确的去向,由于调查成本高昂,也很难进一步追查。对于仓库中发现的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因未销售出去,也不能作为销售金额来认定,于是就造成了因为缺乏销售金额这一客观要件而无法或不能充分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应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数额标准由“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以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此,《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解释》在销售金额的理解、未实际出售的制假售假行为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方面,消除了各种分歧意见,为统一、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该说,《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考虑了预防和打击生产伪劣产品的需要,也考虑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法益或犯罪客体侵害的严重程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刑事案件有黄金37天的说法
为什么是37天?
公安机关最长可拘留30天,检察院审查批捕期7天。这37天是决定当事人“捕”与“不捕”的关键节点。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续取保候审难度将陡增数倍,当事人可能面临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羁押等待审判。
“黄金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注意:“黄金37天”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非所有的案件从拘留到逮捕,都要经历37天时间。对于一人仅犯一罪的“单人单案”,从拘留到逮捕的期限是10天或14天内。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