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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继承纠纷怎么立案
遗产纠纷立案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是确定管辖法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准备立案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应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与遗产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遗嘱、遗产清单、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需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三是前往法院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告知原告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一、自书遗嘱:最常见也最易出错,这3个细节必须做到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日期的遗嘱,因无需见证人,成为很多人的首选。但正是“流程简单”,反而容易因细节疏忽导致无效。
去年,天津的王大爷亲笔写下“将名下房产留给小女儿”,但末尾只签了名字,没写具体日期。王大爷去世后,大女儿以“无法确定遗嘱订立时间,无法判断是否为父亲最后一份遗嘱”为由,向法院主张遗嘱无效。最终法院认定,自书遗嘱缺少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由两个女儿平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满足3个核心要求,缺一不可:
全文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包括财产分配方案、继承人信息、落款)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用电脑打印后签字(打印遗嘱需按单独形式要求办理),也不能由他人代笔后遗嘱人签字(代笔需按代书遗嘱要求)。若遗嘱中有部分内容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签名必须规范:遗嘱末尾需签署遗嘱人的法定姓名(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签昵称、别名(如“老王”“阿明”),也不能只盖印章或按手印(需“签名+按手印”或单独签名,单独按手印无法律效力)。
日期必须完整:需注明遗嘱订立的年、月、日,缺一不可(如“2024年5月”“5月15日”都不规范,需写“2024年5月15日”)。若遗嘱人订立多份自书遗嘱,日期是判断“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关键依据,缺少日期会导致无法确认优先级。
实操建议:书写遗嘱时使用不易褪色的笔(如黑色签字笔、钢笔),选择完整的纸张(避免用便签纸、破损纸张),写完后妥善保管(可交给信任的亲属、律师,或存入银行保险箱),避免遗嘱丢失或被篡改。
二、代书遗嘱:见证人是关键,这2类人绝对不能当见证人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因遗嘱人可能因疾病、文化水平等原因无法自书,代书遗嘱成为重要补充形式。但代书遗嘱的核心风险在于“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很多人因找错见证人,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满足4个要求: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述、代书人书写的全过程,不能中途离开或事后补签。
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之一:代书人需在遗嘱人指导下,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愿,不能自行修改内容,写完后需向遗嘱人宣读,确认无误后再让遗嘱人签字。
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三者需在遗嘱全文结束后签名(不能只在末尾签一处,若遗嘱有多页,需在每一页签名),并统一注明年、月、日,确保日期一致。
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以下两类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否则遗嘱无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分配有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见证公正性);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比如,李阿姨让儿子的朋友代书遗嘱,又让儿子担任见证人,这种情况因儿子是继承人,见证人不符合要求,遗嘱会被认定无效。正确做法是找社区工作人员、医生、律师等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见证人和代书人。
三、打印遗嘱:新兴形式易踩坑,每一页签名+日期不能少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因便捷性被广泛使用,但很多人误以为“打印后签字就行”,忽略了“每一页签名”的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核心要求是“全程见证+逐页签名”: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需全程在场,见证遗嘱的起草、打印过程(不能由遗嘱人单独打印后,再找见证人补签),确保打印内容与遗嘱人口述一致。
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无论遗嘱有几页,每一页都需遗嘱人、所有见证人签名(不能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并统一注明年、月、日。若有一页未签名或日期不一致,该页内容无效,甚至可能导致整个遗嘱无效。
比如,张爷爷打印了3页遗嘱,只在第3页签名并写了日期,前两页未签名。张爷爷去世后,继承人对前两页的财产分配内容有争议,法院认为前两页缺少签名,无法确认是否为张爷爷真实意愿,判决前两页无效,仅第3页有效,导致部分财产无法按预期分配。
四、录音录像遗嘱:画面+声音要清晰,需记录关键信息
录音录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因能直观反映遗嘱人的意愿,成为很多老人的选择。但这类遗嘱的风险在于“内容不完整”“身份无法确认”,导致无法被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满足3个要求:
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
录音遗嘱:需清晰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声音,明确说出自己的姓名(如“我是张三,我订立本遗嘱”“我是李四,我是本次遗嘱的见证人”);
录像遗嘱:需清晰拍摄遗嘱人、见证人的面部肖像,确保能准确识别身份,同时记录声音,说明姓名和见证意愿。
记录年、月、日:需在录音或录像中明确提及订立日期(如“本遗嘱订立于2024年5月15日”),不能只在事后标注日期。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需无利害关系,全程在场见证录音录像过程,不能中途离开。
避坑提醒:录制时选择安静的环境,避免杂音影响声音清晰度;录像时镜头对准遗嘱人、见证人的面部,确保画面稳定;录制完成后,将录音录像文件备份(如存入U盘、云端),避免因设备损坏导致文件丢失。
五、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但仍有独特优势
很多人误以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已被取消——若有多份合法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仍有独特优势,因有公证处的专业审核,能大幅降低无效风险。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公证遗嘱需经过以下流程: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若遗嘱人因行动不便无法到公证处,可申请公证处上门办理。
提交材料:需提供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若有继承人信息,需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证处审核:公证员会询问遗嘱人的健康状况、意识是否清晰、是否自愿订立遗嘱,审核财产是否为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确认无争议后,协助遗嘱人起草遗嘱。
遗嘱人确认并签名:遗嘱人需亲自阅读遗嘱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按手印,公证员和见证人(公证处工作人员)也会签名并注明日期,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公证处会留存遗嘱原件和相关材料,后续若有争议,可到公证处调取档案,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同时,公证过程会严格审核遗嘱形式和内容,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总结:订立遗嘱需“形式合法、内容清晰、保管妥善”
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核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记住:自书遗嘱要亲笔写、签全名、注全日期;代书和录音录像遗嘱要找对见证人;打印遗嘱要逐页签名;公证遗嘱虽不优先,但能降低风险。
若遗嘱涉及复杂财产(如公司股权、海外资产),或担心自己操作不当导致无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处,由专业人士指导订立。同时,遗嘱订立后要妥善保管,及时告知信任的继承人或律师遗嘱存放位置,避免去世后遗嘱无法找到,最终无法按意愿分配财产。毕竟,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最后安排,多一分细心,就能少一分后续的争议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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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1、遇到遗产继承纠纷咨询专业律师:继承纠纷涉及法律程序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尤其是涉及房产、股权等大额遗产时。
2、提前协商解决:可通过家庭会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式尝试和解,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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