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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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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家人拘留在看守所如何能够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律师会见权,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依法申请会见。
一次专业的刑事会见,不仅给家属和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以信心和慰问,更重要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告诉他,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毕竟,大多数时候,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办案机关,自救比他救更重要。而且,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本身属于证据的一种,如何尽量减少这一种证据中的不利因素,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挖掘出所有对其有利的信息,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辅导。这非常有赖于律师的经验和专业。
更重要的是,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有着对犯罪的精深理解和判断,一旦在会见过程中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时候,他就会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告知其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在外及时展开营救。
案例:李某某强奸案 案号 一审:(2017)沪0117刑初5**号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xx号主题酒店与被害人陈某某见面,后被告人李某某借口上厕所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该酒店的房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被害人也无任何外伤。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要苹果手机等财物,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在该过程中咬伤被告人手臂,被告人用手掰开了被害人的嘴巴。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强奸,作为唯一直接证据的被害人陈述亦存有诸多矛盾及不合理之处。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对被告人如何使用暴力、性关系结束后如何互留电话、离开后被害人有无叫回被告人再次沟通等直接或间接反映强奸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亦不符合常情常理,且无法与现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一致且能够与本案现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强奸罪。后松江区检察院向松江区法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松江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法院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证实被告人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由于事发时双方存在朋友关系、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明显损伤、性行为发生后双方均进行沟通和联系,导致本案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困难,因此在证据审查认定时应注意对证据进行多维度对比分析。
一、横向对比——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提出合理怀疑
(一)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直接反映被告人使用暴力存疑
双方都提到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地点由一楼转移到二楼。根据二人陈述,两人在楼下已经脱掉衣服,在被告人实施严重暴力情况下,可以立即发生性关系,没有必要转移强奸地点。而在二楼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又到楼下拿了避孕套再到楼上继续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的迂回婉转并不像气氛激烈的强奸,而是更接近有备而来、徐徐进行的“约炮”行为。
(二)事后互留电话的过程——间接反映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处于心理强制状态存疑
强奸发生后,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会迅速逃离现场,或尽快报警,不会与被告人继续流连。根据两人的描述及通话记录,可以认定被害人告诉了被告人自己的电话号码,可见当时双方处于一种较为和缓的状态,证实被害人对刚刚施暴的被告人并没有特别惧怕。此外,双方都提到被害人曾告诉被告人其流产过,还是性冷淡,曾有几人也想强奸她,因性冷淡而未能成功。二人谈论诸多隐私话题,也不像是在心理强制的状态下发生的。
二、纵向对比——对言辞证据证明力进行深入分析
(一)对于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的事实
从证据印证角度,强奸案中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如何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往往会有逻辑清晰的一致描述。但本案中被害人对于该事实的陈述却前后矛盾,陈述内容不断变化,说明有夸大甚至虚假的成分,相对于供述稳定的被告人而言证明力较弱。
从自由心证角度,考虑两人的身体及力量对比,很难想象被告人要用十几分钟才能制服被害人,被害人对于这十几分钟的描述不清;按照被害人所说,被告人系具有暴力倾向的变态,但受伤的却是被告人,而不是被害人,因此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是存疑的。
(二)对于事后互留电话的事实
从证据印证角度,被害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陈述,在报案笔录中称是被告人用手机拨打被害人的号码,却无法解释被告人如何解锁被害人手机、如何得知被害人号码。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询问及第二次庭审时,称是被告人抢过被害人手机,然后拨打被告人自己号码,却与通话记录所显示的方向不符。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其陈述无法采信。
从自由心证角度,常人对于过去发生的事实都会回忆一下、有所迟疑,而在法官询问被害人时,其总是不假思索地回答,感觉在不停地用谎言弥补谎言,其陈述的真实性令人怀疑。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事后系被害人告知被告人手机号码,再由被告人用自己手机拨打被害人号码。进一步证实,被害人事发后并没有特别恐惧,间接反映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并非处于心理受强制的程度,达不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三、交叉对比——判断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一)对于被告人实施暴力的事实
本案案发约7小时验伤时,验伤通知书并未显示被害人受伤,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右手手臂有咬伤,左脸颊有抓伤,这与被害人所说被告人实施严重暴力长达十几分钟明显不符。此外,案发次日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称“我今天全身疼尤其是脖子,肯定是昨天和你争执的时候弄伤的”。被害人如果确实遭受严重暴力,在微信中为何使用“争执”一词,而不是明确说被告人对自己施暴时弄伤。对于“争执”的表述,也与被告人坚称“是性关系结束后因索取财物问题与被害人争执”相符合。上述证据可以印证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是存疑的。
(二)对于被告人离开后被害人将其叫回再次沟通的事实
被告人称在其离开被害人住处两三步时被被害人叫回,被害人问被告人是否射精,被告人说没有,然后离开,其供述稳定,且与监控录像相符。而被害人对该节事实的说法随着监控录像的出示发生重大变化:先是称因为害怕马上关门,不知道外面的情况,在庭后承办人将走廊的视频播放给被害人看之后,又立即改为与被告人一致的陈述。上述事实更接近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之后的表现,被害人对于为何隐瞒这一事实,也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因此,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处于恐惧状态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一事实也是存疑的。
因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及被害人处于心理强制状态两个构成要件事实都处于存疑状态,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强奸案中,应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过程、被害人案发时的状态及案发后的态度综合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一)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二)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三)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四)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一)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二)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三)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 轻的刑罚结果;
(四)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五)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六)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一)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二) 修正辩护策略
(三)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 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四)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五)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