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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股权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1、概念界定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则是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既包括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包括其他主体就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引发的纠纷。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占据市场主体的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范较为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不规范现象较多等因素,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以本文将所涉股权转让纠纷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诉讼类型
股权转让纠纷既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主体就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引发的纠纷。后者既包括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也包括股权代持时实际出资人或者显名股东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纠纷、股东配偶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纠纷。
3、诉讼主体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多为股权转让双方,通常情况下以权利受损的当事人为原告,列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司利益或者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的,可根据需要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他主体就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引发的纠纷中,诉讼主体除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外,还包括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其他股东、出资股权被转让的实际出资人、不知晓股权转让的股东配偶等。
常见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能否一并处理?
从《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股东发生变化,由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申请工商登记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如股权转让双方对合同并无争议,仅是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不应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解决登记问题,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诉讼。
如受让人与转让人就股权转让合同产生较大争议,为减少诉累,受让人可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解决与转让人之间的争议,同时一并请求变更登记。由于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一般为公司,所以应追加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至于究竟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还是被告,可视公司的陈述意见予以确定。如果公司反对原告的诉求,则列为被告;如公司不反对,则列为第三人。判项的表述应为:“××公司在××日(具体期限视情况而定)内将转让人××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股权比例或出资数额要具体)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转让人××和受让人××予以协助。”
需要指出的是,如转让人诉请给付款项或者解除合同,一般不会将公司列为案件当事人。该种情形下,受让人不宜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变更登记问题。受让人可在与转让人的纠纷解决后,通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如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通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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