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打官司该怎么做?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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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一)基数的计算
依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及《解释》第五条,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基数,前述数额均难以计算的,可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依证据妨碍规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然而,实践中权利人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相当困难,要证明侵权人的所得利益也绝非易事,绝大多数情况下也缺乏具体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关于在上述计算方法已经穷尽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解释》并未作出回应。本文认为答案应为否定,原因在于:在我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基础赔偿数额均难以确定,若权利人提供的损害赔偿证据不足,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即成为解决案件赔偿问题的便宜途径,大大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如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依法定赔偿计算具体数额时,本身即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与性质”,这意味着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会承担较高的赔偿金,因此已经蕴含惩罚性考量。
(二)倍数的确定
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基本统一了一至五倍的倍数范围标准,《解释》第六条又规定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规定这些考量因素有助于法官结合个案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合理倍数,进而在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标准相对客观的情况下,能够运用倍数确定规则平衡各方利益,准确把握惩罚尺度,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合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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