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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如何追加股东财产?广州执行异议专业律师

2025-10-27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86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执行异议律师团队,13年经验,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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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生效,其中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广告这意味着,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在新《公司法》之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想要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变更追加执行规定”)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文梳理了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1.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另外,对于投资人负债,也可以直接追加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
2.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4.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点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理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这类案件将大幅增加,但是,这类抽逃出资可能较为隐蔽,在认缴期限5年内,可能会出现多次出资,然后多次抽逃,而不像实缴年代,一次出资,一次抽逃,较为容易发现,因此,这也给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5.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点评:该条的实质是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追究开办单位的法律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实际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要看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出资是否到期,若到期未出资即转让股权,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未到期为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原股东无需为公司以后的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根据公司法第88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逃避债务的情形,转让方均应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预计将来这类案件会大幅增加。

6.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点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有些案例认为,即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庭审中申请司法审计,相关司法审计也未发现财务混同的相关证据,但是法院认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仍然会判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7.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点评:目前简易注销已经实施,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若在执行程序中将公司注销,则是债权人的重大利好!
8.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点评: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点评:在企业注销的过程中,登记机关往往要求第三人作出担保,但是简易注销制度实施后,这类第三人担保的情形将不会再出现。另外,特别提醒,无论何时,不要轻言对外担保,否则,你可能就是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

10.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法律依据: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

点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况下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7月1日生效以后,对于这类情形注册资本将直接加速到期,作为债权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减资的情形将大幅增加,那么在违法减资的情形下能否追加减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个人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其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具体相关条款均未涉及在违规减资的情形中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一般在执行程序直接以股东违规减资为由难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在有些案例中,对于股东违规减资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执异289号案,上海一中院就以违法减资视同抽逃出资为由,直接依据《变更追加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此,即便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违法减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那么,也可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违法减资的股东在减资的范围内对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相信这类案件未来将大幅增加。

另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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