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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诈骗罪会怎么判?番禺区沙湾看守所诈骗罪家人被拘留怎么办?

2025-08-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48人看过举报

广州番禺区诈骗罪会怎么判?番禺区沙湾看守所诈骗罪家人被拘留怎么办?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刑事案件中,每个阶段,辩护律师的功能,都是有所侧重的。

先来说一下侦查阶段。

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所涉及的罪名,当然还需要和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尽可能的降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然 好的结果是在侦查阶段就彻底解决了问题——案件被撤掉,或者不被批准逮捕,就此不了了之。

你说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必要尽快的委托辩护律师?

我们再看一下审查起诉阶段。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及时介入后,可以尽快的复印案件卷宗资料,详细审查案件证据,找出证据的漏洞或瑕疵。

之后再和检察官认真协商沟通,如果案件证据确实存在问题,那就要积极争取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

而如果案件的定性存在问题,辩护律师就需要积极和检察官沟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改变案件的定性,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当然此时也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要求羁押必要性审查。

后再看看法院审理阶段。

庭审阶段,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大多数当事人都是了解的,因为多数委托人甚至认为只需要在庭审阶段委托律师就可以了。原因在于委托人或者被告人 直接感受到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在庭审时,此时感受 直观。而其他时候,辩护律师即便付出再多,当事人都不一定了解。

另外,此时也是解决案件的 后一关,如果此时还不能把案件里面的问题彻底解决掉,而想通过二审或者再审解决,那是难于上青天的。

可见法院阶段是整个案件 关键的阶段,在多数人眼中也是 有必要委托律师的阶段,甚至是 合适的时机。

但是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妥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解释这个问题,打个比方来说,其实案件的三个阶段和盖大楼是一样的。

刑事案件分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三个阶段。建造楼房也需要三个阶段:夯实地基,搭建框架, 后封顶。

楼房要想顺利封顶,就必须将前两个阶段踏踏实实稳稳当当的做好,特别是地基,否则的话即便封顶了,也不能保证楼房不会坍塌。

而庭审阶段就相当于楼房的封顶,庭审阶段,想要有好的效果,前提是前两个阶段的基础做得好,打得牢。否则的话,庭审的效果不可能特别的好。

综上可知,如果有可能刑事案件尽量尽早委托律师,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可能把案件消灭于萌芽状态,尽早的化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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