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看守所诈骗罪如何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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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如果亲人进了看守所家属如果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应该注意什么?
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所的律师,不要盲目的信任“熟人”,谨防被打着“法律专家”名义的骗子骗取财物,也不要盲目听信他人谎称花钱能把你亲人“弄出来”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再次受到伤害。误时又误事!
一、关于会见:
律师会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刑事案件的 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 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7、询问笔录签字注意事项
二、律师会见后通常可以做些什么(刑事拘留37内)
A、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行《刑诉法》第38条)。
辩护律师在会见亲友、了解案情后。
通过专业的判断。
可以向侦查机关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让亲友早日从牢狱解脱。
在有理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既可以使亲友获得自由,也间接反映己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让办案人员了解更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
B、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书面律师意见(现行《刑诉法》第88、161条)。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则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由此可知。
第一,提请批准逮捕前。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和与家属了解案情。
可以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帮助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 轻的有利证据。
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
让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案情,不枉不纵。
第二,提请批准逮捕后。
辩护律师仍可以提交《××涉嫌××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使检察官更全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使检察官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慎重考虑。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机关就必须撤案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免费提供刑事犯罪法律咨询:如何争取缓刑、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变更较轻罪名、从轻减轻缓刑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集团犯罪、流串作案、共同犯罪、死刑犯、重型犯等;
2.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3.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4.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减刑、从轻处罚;
5.上诉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辩护,上诉不加刑,争取从轻判决;
6、为被害人或家属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