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拘留在看守所家属该怎样做?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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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可以从以下三个要件去判断:
一是组织行为特征。所谓组织,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它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我国刑法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组织”一词:一种是在总则中规定的;另一种是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主犯。而刑法分则规定一些具体犯罪中的组织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①组织卖淫罪等。
二是场所要件。在一般情况下,组织卖淫行为人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的,如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为固定场所或者以经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为名,行卖淫之实。但现实中,面对严厉的“扫黄”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则采取“流动作战”方式,即不建立固定的卖淫窝点,而是利用现代化的交通与通信设施,指挥、控制着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这种动态管理模式,将组织卖淫行为化整为零,或者将分散的单个卖淫行为组织起来,既能扩大卖淫的范围,又便于躲避公安人员的追査,已经为一些卖淫组织所采用。这类没有固定场所的组织卖淫行为,卖淫者并非作为单个个体而存在,而是受制于组织者,随时接受他们的指示去办事,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综上,我们认为,组织卖淫的场所特征体现为有固定场所或者虽然无固定场所但实际掌控、管理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三是手段及规模要件。?解答?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我们认为,这一概念界定基本合理。一是手段上,包括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并且采取控制、管理的手段。值得一提的是,组织行为,不仅仅限于使用控制手段,还包括管理手段。因为,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受生活方式影响和价值观的扭曲,卖淫人员中,不仅有被强迫、引诱的,还有相当数量的是自愿卖淫。自愿卖淫人员被组织的行为,称为“管理”,或许更为准确。二是规模上。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规定组织多少人或者多少次才能算是组织卖淫行为。?解答?规定的是“多人”(一般理解为三人以上) 。我们认为, 这一规定依然可以适用。因为,如果只是控制单个人从事卖淫,那么无论多少次都称不上“组织”,既然被称为“组织”,就有一个数量的最低限度。
综上,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容留、介绍甚至引诱卖淫的行为,没有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的,就不能以组织卖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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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
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很多家属在知道亲人被刑事拘留之后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去帮忙,才能免受牢狱之苦。“关系”的确可以让你在社会活动中取得一些特权又或者在民事纠纷中起到一些作用,但在中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加之媒体力量非常发达的今天,刑事犯罪作为 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关系”根本不可能达到家属希望的无罪放人的结果。甚至有很多家属奔走于找“关系”的过程中, 后浪费了处理案件的 佳时机,可谓人才两失!
法律规定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就是要通过辩护律师的会见,给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机会,就是让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将那些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没有陈述清楚的案件事实进行完善和补充。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如何实事求是地陈述案件发生的全部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案件发生的过程,案件发生以后嫌疑人对案件涉及的人或事采取了什么行为等。经过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可以搞清楚哪些案件细节对自己有利,但是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时又没有回答清楚或者回答的不妥,需要在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予以合理补充。同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为嫌疑人进行法律咨询,依法为嫌疑人指明其案件在事实方面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或者违法的,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罪名,以及犯罪的从轻、减轻情节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嫌疑人自己懂得其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的情节轻重程度和其行为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的情节。还可以让嫌疑人自己懂得根据自己的案件事实为自己合理合法的辩护。经过辩护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双方可以形成共同的辩护思路,为以后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作好充分的准备,使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因此亲人被刑事拘留尽早聘请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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