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拘留在看守所如何辩护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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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某公司,承诺将钱存放在该公司能够领取高利息,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信任,吴某某等人先后将本人及家人共计717760元现金直接或通过张某某母亲吴某交给张某某。存款到期后,吴某某等人多次向张某某催要本息,张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躲避、失联。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认定犯罪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犯罪不仅要有犯罪的事实行为,也要求有犯罪的主观罪过。刑事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亦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实,且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不认罪,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对张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某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观目的是被告人的内心状态,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反复翻供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主观目的的证据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客观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不能归还的原因、后续行为等客观方面,分析推断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能苛求证明主观罪过的证据,在被告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客观行为时,依据客观证据就可以直接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拒不认罪,拒不供述钱款去向,被害人向其催要时,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综合在案证据,足以推定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评析]
诈骗类案件审判过程中一般应查明赃款的去向,这对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无法查明去向的情况下,结合在案的客观证据可以对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诈骗罪中不能过分苛求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证据。审判实践中,对于犯诈骗罪的单人单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证据除了被告人供述等直接证据及证人证言等间接性证据外,很少存在其他能证实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本案即是如此。被告人张某某拒不认罪,辩称其行为系工作行为,且与被害人之间均为现金交易,相关银行账户流水与骗取金额无法对应,张某某亦不供述赃款去向,从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似乎有些牵强。此时,可根据张某某的行为手段、方式以及案发后的态度,对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未将资金用于或计划用于形成自身归还能力的用途,对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是否达到刑法要求的侵害严重程度,进而对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
二是要避免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不当限缩。应当明确的是,对于推定基础事实的理解与认定不应超出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倘若现有证据足以印证行为人并未将资金用于或计划用于形成自身归还能力的用途,这种状态本身实际上已经对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样,在无法查清资金是否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获益的情形下,站在实际财产权益人的角度已能够认定其针对财物占有、支配地位被行为人的行为所排除。在符合其他推定规则的情况下,若仍认为未能查明资金去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并不具有正当依据,这将导致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不当限缩。故即便无法查清资金去向也能够作出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某公司承诺能领取高利息,后被害人多次向其催要本息,张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躲避、失联,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张某某对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要避免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扩张适用。审判实践中通过客观情状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主要分为“使用型”“行为型”,“使用型”将行为人对于财物事后的处置行为作为基础事实,“行为型”则着重于考察行为人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如诈骗手段、方式、案发后态度等,“行为型”多来源于大量司法经验的总结,使推定更符合社会生活意义上对诈骗犯罪的理解。本案中,现有证据已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所描述的公司无相关注册信息,供述的公司地址亦不属实,其发给储户的客户收执卡上的公章无备案信息,足以证明张某某虚构公司,以高息为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且张某某拒不退赃,故可以认定张某某对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家人被拘留,首先该做什么?
1、如果知道办案单位的,可以联系办案单位,问家人被拘留的原因、拘留地点。
2、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不仅能提供法律建议,还能帮助你了解整个拘留流程。
3、确认拘留通知书:如果收到拘留通知书,仔细阅读其内容,了解拘留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
通知书将提供以下关键信息:(1)涉嫌罪名;(2)办案机关;(3)拘留期限,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最长可达37天之后您的家人将面临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或释放
遇到刑事案件亲人朋友被拘留在看守所建议家属聘请律师,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尤其是在家人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为被拘留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只有律师可与嫌疑人见面。刑事案件不容拖延,越早请专业律师介入越好。律师将与公检法沟通,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并制定相应辩护策略。关键阶段在于公安和检察院,特别是在黄金37天家属应积极争取取保候审,避免被检察院逮捕(这黄金救援时间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阶段,律师会指导签订认罪认罚,确保量刑结果最优化。同时,律师将通过阅卷与检察院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佳利益。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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