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执行案件公司没有资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需要提供什么证据高胜诉率?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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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包括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能包括公司财务账簿、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交易合同等,用以证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抽回。
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用以证明股东在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了其持有的股权。
四、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证据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类证据可能包括公司财务报表、账户交易记录等,用以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五、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包括公司注销登记资料、清算报告等,用以证明公司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被注销,导致债权人无法追偿。
在提供上述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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