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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怎样处理高胜率?

2025-07-0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0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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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股权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甲和乙合作办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甲占40%,已占60%,但甲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剩余是技术入股,过了一段时间,甲不认同乙的管理方式,想退出公司,遂与乙签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40%的股权折价50万一次性转让给乙,并办理了公证,约定乙一年内付清,但一年已过,乙拒不付款,并威胁甲说他只要申请破产,甲一分钱也别想拿到。请问甲起诉乙的胜算几何

分析:这是股权转让纠纷,是甲和乙的交易,与公司无关,顾与公司是否破产无关,但与乙的资产有关,只要乙有资产,这个50万是拿的回来的。

《公司法》法条依据: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意购买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权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71,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再需要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对下列情况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五年都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公司与股东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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