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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执行异议情形梳理
(一)可以提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
执行行为异议的本质是执行程序中的救济,因此,理论上讲,针对执行阶段的所有执行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根据现有规定,应包括下列行为:
1、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异议的情形: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异议的情形:1)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2)认为人民法院未遵循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法定程序;3)认为人民法院作出了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4)被执行人依据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
3、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的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执行,另外,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认为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执行行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很常见,其本质是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中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第七条。
(二)特定情形下的执行异议
1、分配方案异议: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应予注意的是,与对一般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同,分配方案异议的后续救济路径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
2、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冻结到期债权、向第三人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等执行措施,第三人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6-48条。
(三)不能提执行异议的特殊情形
1、对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对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相关救济途径为:申请纠正——驳回——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 18.
2、对限制出境决定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
3、对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异议人对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不服,不能提异议,而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
4、对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不作为不服,不能提异议
根据现行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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