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公司没有钱追加股东财产怎样做胜诉率高?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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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一、追加未实缴股东的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处“未缴纳”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二是虽未届出资期限,但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导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北京法院在认定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补充责任时,严格遵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当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债权人可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终本后追加股东的操作流程与举证要求
债权人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需遵循“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两阶段程序。首先,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附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若债权人对裁定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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