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拘留广州黄埔区看守所怎么办?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 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一)致使幼女轻伤的;(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第四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
亲人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怎么办?
进了看守所后,如果家属什么都不做,那么放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的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将嫌疑人拘留的。
进了看守所之后,嫌疑人通常涉及刑事犯罪,这时候想要放出来,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当事人进了看守所,家属是不允许到看守所直接会见嫌疑人的,但是刑事律师具备这个资格。作为当事人家属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具体的情况。很多人在进了看守所之后,家属甚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这时候委托律师会见,不仅能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能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后,根据案情和律师的服务,家属可以选择释放继续委托该律师嫌疑人进行接下来的辩护。
如果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的,专业的刑事律师都会竭尽全力的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如果遇到侦查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的而律师认为当事人符合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的,要在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建议书等法律意见
如果不涉及犯罪,律师可以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将嫌疑人释放。
对于部分确实因为法律原因无法取保候审的案件,律师也可以查看案卷,和检察院进行沟通,争取将嫌疑人的刑期将至 低,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嫌疑人进行辩护, 大程度的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会不会通知家属
会,一般是由办案机关来通知家属,因为看守所本身只是一个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虽然看守所本身有调查人员,但是其主要职能并不是查办案件,而是配合办案机关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
因此当办案机关因为犯罪嫌疑人被证实无罪或被同意予以取保候审时,看守所就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但释放的相关信息一般会由办案机关来通知家属。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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