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院诉讼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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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
(一)基本法理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得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在合同关系中,即体现为合同的相对性。立法关于债的 相对性的经典性表述一般是“债的效力,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但法律有不同规 定的除外”,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务人也只能向债权人作出给付”,或“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与该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与该 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具体而言,债的相对性在理论上体现为三个方面:
1. 主体得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即债的关系原则上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债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得基于他人的债的关系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债权人也不得基于债的关系向第三人提 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只有债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债的关系中的权利(即债权),承担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任何第三 人都不能主张债权。
3. 责任得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 生,第三人不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债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具体 来说:(1)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 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 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二)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总则的基本表述
民法典第593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该条规定体现了以下四层意思:
1. 因第三人原因致一方违约,与因自己原因违约一样,均由违约方向对方负违约责任。
2. 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不能免责,即第三人原因不是违约责任得免责事由。
3. 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其与第三人的纠纷如何解决,有两种办法:(1)依约定解决,也即事后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2)依法律规定解决,也即事后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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