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同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法律延伸:
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审理与裁决。
它不是去法院打官司,不是诉讼,没有法官,只有仲裁院,但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是由国家保证强制执行的,这一点与法院判决无异。
目前法律对劳动纠纷,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一裁就是劳动仲裁,两审指民事一审、民事二审。
也就是说,发生了劳动纠纷,要先去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再去基层法院,再去中级法院。打到二审,不管服不服,都得结束。
如果仲裁委出具的是终局裁决书,那么公司无权起诉到法院,员工不服可以起诉;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就是不能直接跳过劳动仲裁,直接去法院告,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劳动仲裁委不受理我们的申请,我们可以拿着不受理的单据,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是可以的。
劳动仲裁劳动者赢的希望有多大?
专业劳动律师解答:数据显示有超过八成都能胜诉。但是我们要理智的说明一下,这里所谓的“胜诉”,可能并不是你想的那样。
那企业还有必要积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吗?
下面举个例子:
我们假设劳动者要主张10万块钱,其中3万是欠薪,1.5万是加班费,5.5万是其他,那么会有以下三种“胜诉”结果:
(1)事实清楚,劳动仲裁委员会也都找到了10万的依据,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0万;
(2)事实清楚,但劳动者10万的请求中有一些是双方无法举证的、事实不清的例如加班费等争议,企业的律师通过举证技巧、庭审技巧、文书表达等方式、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4万;
(3)劳动者只能证明欠薪事项,其他仲裁请求通过公司律师的努力、予以全部驳回,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3万。
换句话说,只要是劳动者主张的几条里有一条最后被认可,就视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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