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留必要份额是多少合适?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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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范某(男)与吉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一子范小某,二人于2000年9月离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范某于2002年9月购买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5月与刘某再婚。2014年12月,范某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该房屋置换为一套新房屋。范某患有癌症多年,2019年6月,范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2019年11月,范某去世。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范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8.5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期待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防止遗嘱人将本应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本案裁判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范小某的权益,又尊重了范某遗嘱中财产由刘某一人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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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人民法院办理遗产继承的流程为:接受当事人的起诉-针对有调解基础的-展开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笔录-制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失败的-审查起诉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受理-通知起诉一方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被诉一方到庭应诉-准备开庭-庭前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失败的-决定开庭-开庭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的遗产继承案件,通常是针对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继承案件,或者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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