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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6人看过举报

刑事案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主动投案?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刑罚是严厉而冰冷的惩罚,受惩罚者要承受失去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痛苦,这种痛苦会波及影响亲属朋友,受惩罚者的自我价值和人格尊严也会受到极大影响。

但刑罚同时还担负着促使犯罪人改恶从善、弃恶从善、改过自新以及震慑可能犯罪的人和正在犯罪的人及时悬崖勒马、停止为恶的功能。

在设定、运用惩罚手段时必然需要从宽严相济的角度考虑。尽可能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使受惩罚者因受到办案人员的温情对待开始悔悟自己的罪行从而逐步向善的方向转变,这样才有助于实现刑罚教育和改造的目的。

如果一味实施严刑峻法让受惩罚者畏惧,而缺乏劝人从善的宽容,可能会使受惩罚者产生极强的抵制、对抗心理,并因无从宽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而丧失向善的信心,难以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因此,刑法规定了各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促使正在犯罪的人及时主动停止犯罪,已经犯罪的人及时挽回损失,降低危害后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立功等,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恢复。

可以说,刑罚作为惩罚手段,其背后的温情始终与惩罚并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将会使刑罚走向极端,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为此,立法应当将从轻、减轻、免除惩罚的情节给予全面、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提供法律依据;司法也应当领会贯彻立法的精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机会和便利。

比如,对于犯罪中止、过失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等不具有继续犯罪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人员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刑事追究的前提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自动投案的机会,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从内心转变对刑事追究的对抗和抵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刑罚教育和改造目的的实现。

例如,在辽宁省某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孙某某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二审程序中,笔者担任了孙某某的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一审庭审笔录中,审判员问:“被告人孙某某,你讲一下纪检部门第一天找你是什么时间?”被告人孙某某答:“201314日上午9点,我接到单位纪检书记的通知后,是我主动联系的市纪检部门,纪检人员把我带到了办案基地,5号的晚上给我做的第一次笔录,办案单位找我的时候知道马某某向我借500万元的事,问了关于齐某某的事,其余的内容是谈完马某某的事后我主动跟办案单位说的。”

律师认为,虽然审判员问的不是孙某某到案的经过,审判员的目的也不是调查孙某某到案的经过,但孙某某的回答内容就是到案的具体经过。这一到案经过,是认定孙某某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最基础、最直接的事实。但是,审判员没有进一步核实孙某某单位纪检书记是谁?该纪检书记通知孙某某的内容?孙某某与市纪检部门哪个人员联系的?市纪检部门向孙某某提出了什么要求?孙某某是如何到市纪检部门的?孙某某到市纪检部门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公诉人和一审辩护律师也没有向孙某某核实上述事实细节。

而上述事实,决定了孙某某是否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的证据。

如果构成自动投案,只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即使司法机关在其供述前已经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仍然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为此,二审律师将孙某某到案经过的具体细节的核实作为了辩护的一个重点。

二审律师到孙某某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调查,找到该单位纪检书记,向其了解了某市纪检部门让其通知孙某某的内容。该纪检书记证明了其通知孙某某的内容。二审律师到市纪检部门调查,具体联系孙某某所在单位纪检书记、接受孙某某到案、询问孙某某的纪检工作人员证明了孙某某如何与市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的、市纪检部门如何对孙某某要求的、孙某某如何到市纪检部门的、孙某某在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调查时是如何供述等的事实。

某市纪检部门在二审过程中出具了《关于孙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该说明内容为:“201314日,我和某市反贪局工作人员某某、某某到某单位找孙某某,当时他不在单位。后经过市纪委相关领导与某单位纪检组联系,要求孙某某到市纪委门口等我们调查组人员。半个小时后,孙某某来到市纪委,我们将孙某某从市纪委带到办案基地。18日开始,孙某某陆续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110日,纪委将孙某某涉嫌挪用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在二审庭审中,孙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得到了全面的调查,孙某某本人陈述了其到案经过的整个过程和细节,其陈述能够得到某市纪委出具的说明的印证,也能够得到纪委对其调查笔录的印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孙某某属于自动投案。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文章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法律延伸:

最早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亲友很难直接协助办理嫌疑人的案件,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现状,及早聘请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最长的拘留期限是37天,有些家属通过线上搜索,会很简单地认定,被拘留的家人属于通常情形,可能10天就会放出来了。到了第10天,又侥幸地以为满了14天,侦查机关必然会放人。就这么拖到了第37天,接到了逮捕决定书。实践中,达到37天的拘留期限是较为常见的,倒不是说侦查机关闲得想要犯罪嫌疑人陪聊,而是侦查本身较为耗时,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会有所动摇,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在刑事圈子,37天也被称为“黄金37天”。 为什么用“黄金”来形容?

用“黄金”来形容在于这个期间的重要性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的这段时间,如果能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法律意见,那么有关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相对其他阶段是最高的。

在黄金37天内,律师辩护人一方有两次重要的时间节点通过申请取保、不批捕等辩护工作来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机会。第一次是在最初的30天期间内向公安机关争取撤销案件或者争取取保候审;第二次是在30-37天之内向检察院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就都到期了,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办理取保候审。

“黄金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取保有什么实际意义?

1、能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确实存在案件后续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案件不走后续法律程序,其实就相当于无罪了);


2、案件被取保候审的,绝大部分案件结果一般不会太重。换言之,如果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取保的,其辩护工作可以说是成功了一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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