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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的借贷案件如何法院认定?广州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1人看过举报

恋爱关系的借贷案件如何法院认定?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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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场景1:事前转账,分手时补借条,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一方在恋爱期间因为投资、购置财产等原因向另一方转账,分手后,双方对前述转账以欠条方式进行确认。如果另一方拒不还款,出借方能否根据欠条及前述转账记录要求返还借款。

可以主张,民间借贷的合意可以事前也可以事后,只要双方就前述转账记录具体笔数进行了明确,且有相应原始载体,则说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系借款方对以前行为的追认和结算,故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还款。

场景2:只有转账凭证,没有签订借条/欠条等凭据,能否要求返还?

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经济往来,一方以其中多笔转账凭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交付款项一方主张款项为借款的,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已交付程度举证责任。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因素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如果没有借条等凭据的话,那就着重搜集下在转账时间前后双方对该笔款项的沟通情况,是否有“借”“还”的字眼,尤其考虑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双方转账存在多种可能性,原告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一方主张转账属于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否则难以认定为借款。

案例:如在朱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涛在恋爱期间的相互经济往来和转款以及还存在的共同抵押车辆、抵押手机行为,双方均未向对方出具过借条,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转款行为属于借贷。

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给对方用于共同开支系各自自主自愿的行为,该类支出也是双方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正常付出,该类支出显然不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故原告陈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陈某涛归还借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24)云0129民初25X号)

如原告举证之后,被告否认借款,比如主张是赠与,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被告同样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庭审的情况等相关证据审查双方就该笔转账金额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如果查实该笔转账确属借款,则可要求返还。

场景3:恋爱期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通常来讲,对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谊进行的小额转账、财务往来、日常消费支出等,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

对于还有一部分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是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的示爱行为,所涉款项一般属于赠与。

而对于其他经济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首先判断是否有借贷合意,再根据金额大小,结合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经济能力以及恋爱时间长短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如果双方对于相关款项的性质均无借贷的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对恋爱期间所互相赠与的财物因分手或产生矛盾后发表的返还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借款,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作出无法定理由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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