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行政案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一、行政复议的构成要件包括
行政复议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
(一)有关的申请人应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主体;(二)申请的对象应相对明确地存在,即所谓的被申请人;(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需具有实际性与针对性,并以充分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四)该项申请必须在法律许可的领域之内,这也涉及到了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五)申请人的相关复议请求应当归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所具备的权限之内;(六)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还需达到其他必要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首先,我们将涵盖审批环节。
第一组成部分为申请书提交部分。
在此阶段,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时效性问题。
当您个人或组织发现具体行政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且可能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时,您需要在从得知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算起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请注意,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时间超过这六十天,则需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方,同时请求事项必须位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内,并且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其次,我们来看看审批流程中的受理部分。
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仔细审查。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并且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然而,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但却不是本机构的管辖范畴,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也应该告知申请人向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
紧接着,我们进入了审理阶段。
这包括以下几项重要步骤:
(1)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文件副本,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申请人提交详细的书面回复。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地是,对于逾期未收到回复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会视作申请人自动放弃;
(2)仔细阅读复议案件相关资料;
(3)展开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4)通知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参与复议活动;
(5)确定案件的审理方式。
最后,我们来探讨决定阶段。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应做出最终决定。
若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上述时限规定,避免出现法律纠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聘请律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一:
(1)即使是亲朋好友推荐的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也要到“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办手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个人私自收案。
(2)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门口找的,有可能是假律师。
注意二:
应当请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注意查看其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了今年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有年检标记)。
(1)无《执业证》证或有《执业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持有“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证”的人员不是律师。
注意三:
当事人应警惕两种律师
(1)包打赢型。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诉讼本身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行为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
(2)、找关系型。这种就更不用说了,总之一句:希望当事人要改变这种花钱搞关系的观念,不花冤枉钱,不被黑心律师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