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专业建工律师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经完工了工程款如何计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案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应依法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机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多个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进行多个楼栋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临水临电工程、餐厅建设、办公楼精装修等施工。审理中,A公司认可系王某借用B公司资质与其签署多个施工合同,实际均由王某施工。王某没有相关建设施工资质。因双方之间存在争议没能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王某认为其实际与A公司签署合同,实际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实际施工中对于签署合同时A公司给付的图纸发生了大量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明显不公,故起诉请求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A公司认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法院认为: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王某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署的多份合同无效。

该案A公司最终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未提出质量异议,A公司应参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工程款。王某虽称其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变更,合同约定图纸施工之外增加了大量弱电施工,但王某没有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自述内容不相符。因此,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确定工程款。

北京三中院表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虽然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施工,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被借用资质公司所签合同,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和复杂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下,那么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这样可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以及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


怎样才能聘请到好的律师

第一,不要迷信包打赢官司

千万不要相信“包诉包赢”、“官司不败”之类的谎言,律师从当事人处了解的信息,只是案件的一部分,双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后,才能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仅听你一面之词,就敢包诉包赢的律师,他不是对你的案件有信心,只是对你钱袋子有兴趣。

第二,不要衡量律师看“特殊关系”

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法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

第三,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律师真的是好律师吗?

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如果律师意见与其一致,则深感“共鸣”,反之则有失落感。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因此要把问题预设得复杂些,而不会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否定当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招志南律师温馨提示:如遇建工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375982

  • 昨日访问量

    57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